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關于推進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的意見(以下簡稱“《意見》”),發改開放〔2022〕408號。
《意見》指出,全面停止新建境外煤電項目,穩慎推進在建境外煤電項目。
全文如下: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進“一帶一路”建設工作領導小組,推進“一帶一路”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,銀保監會、證監會、鐵路局、民航局:
推進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,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,是積極應對氣候變化、維護全球生態安全的重大舉措,是推進共建“一帶一路”高質量發展、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的重要載體。共建“一帶一路”倡議提出以來,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建設綠色絲綢之路5年來,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取得積極進展,理念引領不斷增強,交流機制不斷完善,務實合作不斷深化,我國成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參與者、貢獻者、引領者。同時,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面臨的風險挑戰依然突出,生態環保國際合作水平有待提升,應對氣候變化約束條件更為嚴格。為進一步推進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,讓綠色切實成為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的底色,經推進“一帶一路”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同意,現提出如下意見。
一、總體要求
(一)指導思想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,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,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,立足新發展階段,完整、準確、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,構建新發展格局,堅持穩字當頭、穩中求進,按照第三次“一帶一路”建設座談會會議要求,踐行共商共建共享原則,以高標準、可持續、惠民生為目標,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,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,建設更緊密的綠色發展伙伴關系,推動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。
(二)基本原則。
綠色引領,互利共贏。以綠色發展理念為引領,注重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,不斷充實完善綠色絲綢之路思想內涵和理念體系。堅持多邊主義,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,充分尊重共建“一帶一路”國家實際,互學互鑒,攜手合作,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,共享綠色發展成果。
政府引導,企業主體。積極發揮政府引導作用,完善綠色發展政策支撐,搭建綠色交流合作平臺,建立環境風險防控體系。更好發揮企業主體作用,壓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,健全市場機制,調動企業參與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的積極性,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。
統籌推進,示范帶動。堅持系統觀念,加強部門、地方、企業聯動,完善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頂層設計和標準體系,統籌推進綠色基建、綠色能源、綠色交通、綠色金融等領域合作。完善綠色發展合作平臺,扎實開展綠色領域重點項目,形成示范帶動效應。
依法依規,防范風險。嚴格遵守東道國生態環保法律法規和規則標準,高度重視當地民眾綠色發展和生態環保訴求。堅持危地不往、亂地不去,嚴防嚴控企業海外無序競爭。強化境外項目環境風險防控,加強企業能力建設,切實保障生態安全。
(三)主要目標。到2025年,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生態環保與氣候變化國際交流合作不斷深化,綠色絲綢之路理念得到各方認可,綠色基建、綠色能源、綠色交通、綠色金融等領域務實合作扎實推進,綠色示范項目引領作用更加明顯,境外項目環境風險防范能力顯著提升,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取得明顯成效。
到2030年,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,綠色發展伙伴關系更加緊密,“走出去”企業綠色發展能力顯著增強,境外項目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更加完善,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格局基本形成。
二、統籌推進綠色發展重點領域合作
(四)加強綠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。引導企業推廣基礎設施綠色環保標準和最佳實踐,在設計階段合理選址選線,降低對各類保護區和生態敏感脆弱區的影響,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工作,在建設期和運行期實施切實可行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,不斷提升基礎設施運營、管理和維護過程中的綠色低碳發展水平。引導企業在建設境外基礎設施過程中采用節能節水標準,減少材料、能源和水資源浪費,提高資源利用率,降低廢棄物排放,加強廢棄物處理。
(五)加強綠色能源合作。深化綠色清潔能源合作,推動能源國際合作綠色低碳轉型發展。鼓勵太陽能發電、風電等企業“走出去”,推動建成一批綠色能源最佳實踐項目。深化能源技術裝備領域合作,重點圍繞高效低成本可再生能源發電、先進核電、智能電網、氫能、儲能、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等開展聯合研究及交流培訓。
(六)加強綠色交通合作。加強綠色交通領域國際合作,助力共建“一帶一路”國家發展綠色交通。積極推動國際海運和國際航空低碳發展。推廣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船等節能低碳型交通工具,推廣智能交通中國方案。鼓勵企業參與境外鐵路電氣化升級改造項目,鞏固穩定提升中歐班列良好發展態勢,發展多式聯運和綠色物流。
(七)加強綠色產業合作。鼓勵企業開展新能源產業、新能源汽車制造等領域投資合作,推動“走出去”企業綠色低碳發展。鼓勵企業赴境外設立聚焦綠色低碳領域的股權投資基金,通過多種方式靈活開展綠色產業投資合作。
(八)加強綠色貿易合作。持續優化貿易結構,大力發展高質量、高技術、高附加值的綠色產品貿易。加強節能環保產品和服務進出口。
(九)加強綠色金融合作。在聯合國、二十國集團等多邊合作框架下,推廣與綠色投融資相關的自愿準則和最佳經驗,促進綠色金融領域的能力建設。用好國際金融機構貸款,撬動民間綠色投資。鼓勵金融機構落實《“一帶一路”綠色投資原則》。
(十)加強綠色科技合作。加強綠色技術科技攻關和推廣應用,強化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布局,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,鼓勵企業優先采用低碳、節能、節水、環保的材料與技術工藝。發揮“一帶一路”科技創新行動計劃等機制作用,支持在綠色技術領域開展人文交流、聯合研究、平臺建設等合作,實施面向可持續發展的技術轉移專項行動,建設“一帶一路”綠色技術儲備庫,推動綠色科技合作網絡與基地建設。
(十一)加強綠色標準合作。積極參與國際綠色標準制定,加強與共建“一帶一路”國家綠色標準對接。鼓勵行業協會等機構制定發布與國際接軌的行業綠色標準、規范及指南。
(十二)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合作。推動各方全面履行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及其《巴黎協定》,積極尋求與共建“一帶一路”國家應對氣候變化“最大公約數”,加強與有關國家對話交流合作,推動建立公平合理、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。繼續實施“一帶一路”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計劃,推進低碳示范區建設和減緩、適應氣候變化項目實施,提供綠色低碳和節能環保等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物資援助,幫助共建“一帶一路”國家提升應對氣候變化能力。
三、統籌推進境外項目綠色發展
(十三)規范企業境外環境行為。壓實企業境外環境行為主體責任,指導企業嚴格遵守東道國生態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,鼓勵企業參照國際通行標準或中國更高標準開展環境保護工作。加強企業依法合規經營能力建設,鼓勵企業定期發布環境報告。指導有關行業協會、商會建立企業境外投資環境行為準則,通過行業自律引導企業規范環境行為。
(十四)促進煤電等項目綠色低碳發展。全面停止新建境外煤電項目,穩慎推進在建境外煤電項目。推動建成境外煤電項目綠色低碳發展,鼓勵相關企業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,采用高效脫硫、脫硝、除塵以及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等先進技術,升級節能環保設施。研究推動鋼鐵等行業國際合作綠色低碳發展。
四、統籌完善綠色發展支撐保障體系
(十五)完善資金支撐保障。有序推進綠色金融市場雙向開放,鼓勵金融機構和相關企業在國際市場開展綠色融資,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在境內發行綠色債券、開展綠色投資。
(十六)完善綠色發展合作平臺支撐保障。進一步完善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國際聯盟,積極搭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政策對話和溝通平臺,不斷提升國際影響力。加強“一帶一路”生態環保大數據服務平臺建設,加強生態環境及應對氣候變化相關信息共享、技術交流合作,強化生態環保法律法規和國際通行規則研究。發揮“一帶一路”能源合作伙伴關系、“一帶一路”可持續城市聯盟等合作平臺作用,建立多元交流與合作平臺。
(十七)完善綠色發展能力建設支撐保障。支持環境技術交流與轉移基地、綠色技術示范推廣基地和綠色科技園區等平臺建設,強化科技創新能力保障,加強“一帶一路”環境技術交流與轉移中心(深圳)示范作用。實施綠色絲路使者計劃,加強環境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才互動交流,提升共建“一帶一路”國家環保能力和水平。開展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專題培訓,提高對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的人才支持力度。建設綠色絲綢之路新型智庫,構建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智力支撐體系。
(十八)完善境外項目環境風險防控支撐保障。指導企業提高環境風險意識,加強境外項目環境管理,做好境外項目投資建設前的環境影響評價,及時識別和防范環境風險,采取有效的生態環保措施。組織編制重點行業綠色可持續發展指南,引導企業切實做好境外項目環境影響管理工作。通過正面引導、跟蹤服務等多種措施,加強項目建設運營期環境指導和服務。
五、統籌加強組織實施
(十九)加強組織領導。加強黨對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。推進“一帶一路”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系統推進。各地方和有關部門要把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工作擺上重要位置,加強領導、統一部署,確保相關重點任務及時落地見效。
(二十)加強宣傳引導。加強和改進“一帶一路”國際傳播工作,及時澄清、批駁負面聲音和不實炒作;強化正面輿論引導,講好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“中國故事”。
(二十一)加強跟蹤評估。推進“一帶一路”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共建“一帶一路”綠色發展各項任務的指導規范,及時掌握進展情況,適時組織開展評估。各地方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報送推進“一帶一路”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。